(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春华与刘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华,刘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陈春华,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刘爱琴,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华诉被告刘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春华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