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四喜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四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33号罪犯李四喜。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作出(2007)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四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李四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9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罪犯李四喜于2008年2月1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共获得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李四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四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四喜自2012年7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32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李四喜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四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四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华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