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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