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