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易婵与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婵,南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初字第00113号原告易婵。委托代理人张陆仁。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市长。原告易婵诉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婵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婵负担。审判长 顾春晖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