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顺虎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54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居民。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月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莎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187号。法定代表人:罗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