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勇强与赵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437号原告郑勇强,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赵强,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芳,女,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勇强诉被告赵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勇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勇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郑勇强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