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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宋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宋自伟,男,系原告之父。被告:刘某某,女。关于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敬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