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宋艳华等诉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华,王洪彬,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灌区管理处,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一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宋艳华,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委托代理人:林王根,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彬,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委托代理人:林王根,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法定代表人:王金禄,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灌区管理处,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水库院内。法定代表人:尹秀娟,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一组。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负责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华、王洪彬诉被告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灌区管理处、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一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艳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艳华、王洪彬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华、王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艳华、王洪彬承担。审判员 单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书记员 高鑫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