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仲伯、程小荣与被执行人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朱仲伯,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程小荣,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汪冬松,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执行人:张丹丹,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汪冬松,董事长。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宜执字第0011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本院在(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以(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36号裁定书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元山路2幢三层4室等17套房,房产证号501121**;三层18室等16套房。2015年3月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安庆市科森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元山路2幢三层4室等17套房,房产证号501121**;三层18室等16套房,房产证号5011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