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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芳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芳,叶新鲁,王三荣,王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16号申请人叶芳,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叶新鲁,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三荣,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疆和田市。申请人王三志,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疆和田市。申请人(兼王三荣、王三志的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疆和田市。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叶芳、叶新鲁、王三荣、王三志、王凯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芳、叶新鲁、王三荣、王三志、王凯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煜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市区光州路房地产开发公司楼北侧1#楼2单元5层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1154**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莱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州国用(2013)第3245号】,由甲方叶芳继承,归甲方叶芳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