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陆美与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市人民政府,黄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137号原告陆美。委托代理人陆娟。委托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忠,局长。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第三人黄志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与被告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志兰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美负担。审 判 长 俞秋萍审 判 员 陈立新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