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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安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凤凰新区凤凰商业中心17栋2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安喜,申请执行人广西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李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浔执字第766号执行案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李安喜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于2015年6月9日收到了本院的委托执行函及有关委托执行材料,回执已寄回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执字第76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繁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