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李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军,李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军。委托代理人冯瑞宏。被执行人李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军与被执行人李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