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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尼莱丝克家俬有限公司与罗成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尼莱丝克家俬有限公司,罗成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34号申请人:广州市尼莱丝克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DeJong,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罗成杰,住贵州省凤冈县。申请人广州市尼莱丝克家俬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成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穗番劳人仲案字第197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认为:申请人未以任何方式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开始即未回到公司上班,也没有联系申请人,被申请人属自动离职状态,故申请人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缴交了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仲裁委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第1970号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罗成杰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6月8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罗成杰已就涉案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受理,因此对于申请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尼莱丝克家俬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第197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