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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华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149号原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楼5层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0735358-2。法定代表人ANDREASERMANN(安德列斯·艾尔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丽伟,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宿舍。被告张华岳,身份情况不详。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询问,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且原告诉请的诉争房屋,无法查询登记信息。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秀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