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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马桂兰与陈宝民、吴伟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兰,陈宝民,吴伟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马桂兰,女,汉族,1926年2月6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新华委*组,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26********。被执行人陈宝民,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组**号,系司机,居民身份证号2308051971********。被执行人吴伟华,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永顺社区2号8组,系佳木斯市红星建筑公司经理,居民身份证号2308041966********。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0号,组织机构代码68600063-7。负责人秦永明,系总经理。马桂兰申请执行陈宝民、吴伟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滴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滴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