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黄高峰、温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黄高峰,温雅,黄伟建,杭州锦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4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蓉。委托代理人罗红苹(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高峰。被执行人温雅。被执行人黄伟建。被执行人杭州锦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高峰、温雅、黄伟建履行执行款人民币713176.18元、执行费人民币63059元,合计人民币7194826.1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黄高峰、温雅、黄伟建名下共同共有的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376号房产进行评估,经查明该房产系本案抵押物且首封已腾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高峰、温雅、黄伟建名下共同共有的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376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