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保良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99号申请人: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建敏,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保良,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经济路。被申请人:田明志,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赵庄新村。被申请人:李福令,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花园乡政府。被申请人:李文静,女,回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花园乡杨庄村(系李福令之妻)。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保良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作出的(2015)民证经字第3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为确保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保良、田明志、李福令、李文静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5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勤奇执行员 陈学义执行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