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尔章与王海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尔章,王海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盂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王尔章,男,1922年10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委托代理人王桂文,男,1949年2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王海彦,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委托代理人韩海英,女,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原告王尔章诉被告王海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素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桂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尔章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主遗宅基地围墙拆除,砍倒原告院内两颗桃树,在原告院内修建车库。原告曾报至村委会寻求解决,村委书记韩喜明出面劝阻,被告置之不理。后来原告又到盂县下社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警员到现场进行了阻止。原告当时停工,后又开始修理。原告年迈,无法阻拦。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桃树损失900元。被告王海彦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是修建了一个车库,并不在原告院内,也没有砍原告的桃树。被告对原告不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尔章与被告王海彦系爷孙关系。原告王尔章在盂县下社乡下细腰村西边有一处宅院,内有两间正房,另有由石头圈成大约1米高的围墙。2015年农历4月,被告王海彦因修建车库,将原告西边的石头围墙拆除,在原告围墙内修建1间车库。原告提供盂县下社乡下细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盂县国土局于1992年给原告颁发的宅基地证照丢失,该证明材料证明原告宅基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大街,西至围墙外根,南至孙二双家院后围墙,北至大街。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原告王尔章起诉被告王海彦在其宅基地内修建车库,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虽提供了盂县下社乡下细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但因村民委员会非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确权机构,故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原告宅基地权属范围。原告主张被告因建车库砍伐其院内桃树2株,要求赔偿900元。因被告否认,原告无证据支持,故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尔章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