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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8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2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民警前往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11楼2单元201号对杨×进行行政传唤。被告人赵×在民警带走其丈夫杨×时不予配合,并对在场民警拳打脚踢,造成民警李×右大腿软组织外伤,民警胡×双手、腕关节软组织外伤,民警黄×左肘关节人抓伤。被告人赵×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办案经过、工作说明,证人李×、胡×、黄×、刘×、高×、杨×的证言,北京军区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酌予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