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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国华与吴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华,吴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田国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龙,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彬,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民,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华与被告吴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国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国华撤回对被告吴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国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王跃华人民 陪 审员 韩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乐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