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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罗伍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伍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753号罪犯罗伍林,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湖南省双牌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5月5日作出(1998)永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伍林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6日作出(1998)湘刑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7月29日交付执行。2000年8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2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06年8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7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上述三次减刑均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伍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罗伍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伍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伍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纬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