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熊凤翔与被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凤翔,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熊凤翔委托代理人徐彩凤(系原告妻子)被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法定代表人许斌,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曲东委托代理人朴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凤翔与被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凤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娜审 判 员 任鹏飞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