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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詹两庆与詹桂梅、陈文进、詹益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两庆,詹桂梅,陈文进,詹益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詹两庆,男,1961年8月2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桂梅,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文进,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益寿,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两庆与被告詹桂梅、陈文进、詹益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两庆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两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詹两庆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