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岳文良与缪庆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6号原告:岳文良,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缪庆磊,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文良与被告缪庆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文良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文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