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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邓某与覃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覃裕业,男,1964年10月11日生。被执行人覃某。邓某申请执行覃���业、覃某关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邓某申请执行覃裕业、覃某(2015)鱼执字第2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敬     军审判员 谭     丽     娜审判员 龚明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旭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