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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非诉行审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阜宁县卫生局与颜廷爱、颜廷爱在法定期限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宁县卫生局,颜廷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非诉行审字第0177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香港路551号。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明明,该局法规科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颜廷爱。阜宁县卫生局于2015年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阜卫食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1、对颜廷爱予以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被申请执行人颜廷爱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未交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局于2015年8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颜廷爱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阜宁县卫生局作出的阜卫食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评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颜廷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未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擅自经营“鸿源大酒店”上岗从事餐饮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阜宁县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局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宁县卫生局申请执行的阜卫食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颜廷爱罚款4000元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君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