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合肥新站区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兵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站区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91-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站区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良宽,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兵,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合肥新站区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兵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昊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黄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奚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