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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572-1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丰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及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280元,合计493元,由原告山东德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被告济宁雷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岳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