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二红。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书。委托代理人金汉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