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魏升与周晓亮、翁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升,周晓亮,翁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魏升,农民。被执行人:周晓亮,农民。被执行人:翁友军,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周晓亮欠原告魏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以上合计65000元,由被告周晓亮负责偿还20000元,被告翁友军负责偿还45000元;二、由被告周晓亮负责偿还的20000元,由被告周晓亮于2015年4月28日前付清,被告翁友军负责偿还的45000元,由被告翁友军于2015年6月1日前付清,如两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还款,则按照所还款总额承担20%的违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