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罗小华、陈明高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华,陈明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2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华。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抓获,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被告人陈明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抓获,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华、陈明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小华、陈明高及辩护人陈善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罗小华贩卖毒品事实2014年6月初,被告人罗小华经被告人陈明高及童某(另案处理)介绍,按照胡某甲指示丢放毒品后将毒品位置告知胡某甲,并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罗小华受胡某甲的指使将一包价格为300元的冰毒和一颗麻果放在塘下镇名泰广场49号门前的椅子下面,并将地址告知胡某甲,后购毒者在该处拿到购买的毒品。经鉴定,用于交易的冰毒重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果重0.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二、被告人陈明高贩卖毒品事实2014年5月底,被告人陈明高在童某的介绍下,按照上家指示丢放毒品后,将毒品位置告知上家,并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明高接到上家指示要贩卖一包价格为300元的冰毒给他人,被告人陈明高就将之前放在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55号附近的毒品地址告知上家,后购毒者在该处拿到购买的毒品。经鉴定,用于交易的毒品重0.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罗小华、陈明高在被告人罗小华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建设路XXX弄X号X楼出租房被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明高身上及出租房内查获被告人陈明高用于贩卖的冰毒6包、麻果1颗;在该出租房卫生间查获被告人罗小华用于贩卖的冰毒9包、麻果23颗。经鉴定,在被告人陈明高及出租房内查获的6包冰毒重4.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果1颗重0.09克,检出咖啡因成分。在卫生间内查获的9包毒品重11.6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果23颗重2.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小华、陈明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甲、周某、蒋某、陈某、张某、胡某乙、木某、邵某、李某、童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相关图片及说明,毒品上交清单,银行交易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检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通话详单,手机数据光盘,刑事判决书,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华、陈明高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小华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明高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善锋提出对被告人罗小华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二、被告人陈明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