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新江与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江,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216号原告杨新江,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鸡西市恒山区。委托代理人郎利明,鸡西市恒山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新江诉被告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故应由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刁乃君审 判 员 战 爽代理审判员 庄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