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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3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双甫诉王宏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甫,王宏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3099-4号原告王双甫,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王宏普,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祥,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甫诉被告王宏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甫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双甫负担。审 判 长  刘庆文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