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3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双甫诉王宏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甫,王宏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3099-4号原告王双甫,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王宏普,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祥,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甫诉被告王宏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甫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双甫负担。审 判 长 刘庆文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