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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潘亚飞诉被告王东欲、王小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亚飞,王东欲,王小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潘亚飞。被告王东欲。被告王小初。本院审理原告潘亚飞诉被告王东欲、王小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亚飞不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法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