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潘亚飞诉被告王东欲、王小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亚飞,王东欲,王小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潘亚飞。被告王东欲。被告王小初。本院审理原告潘亚飞诉被告王东欲、王小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亚飞不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法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