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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6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北京无极超跃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无极超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无极超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交通队南侧新中街5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马冀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无极超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无极超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无极超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无极超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零七元,由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零七元(已交纳);由北京无极超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零三元五角,由北京无极超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