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与李光满、彭刚、唐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李光满,唐远华,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法定代表人谭万军,行长。被执行人李光满,男,生于1968年12月19日,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唐远华,男,生于1971年10月8日,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彭刚,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远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支行账户(606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50000元。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