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终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路桂江、杨海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桂江,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路桂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宝国,董事长。原审被告杨海燕。上诉人路桂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海燕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送商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上诉人路桂江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期限届满,上诉人路桂江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驷审 判 员 杨 松审 判 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孙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