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克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261号申请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尧,该社北门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阆民初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波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