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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武路66号。法定代表人:焦英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坤,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庐山化工项目集中区袁许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汉光,经理。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玉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950000元的低压柜,配电箱等电器设备,于2013年7月3日再次签订了一份工业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60000元的低压柜。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为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公司21463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1463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0000元。被告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950000元的低压柜,配电箱等电器设备,于2013年7月3日再次签订了一份工业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60000元的低压柜。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为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公司21463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一份、买卖合同两份、货物出库单两份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4630元。二、被告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齐开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30000元,与上述款项同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3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山东大富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  洪  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