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华、钱凤英与被告徐佳琳、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钱凤英,徐佳琳,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679号原告:郭华。原告:钱凤英。被告:徐佳琳。被告: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钱凤英与被告徐佳琳、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钱凤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钱凤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徐佳琳、王兵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钱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郭华、钱凤英自行负担。退还原告郭华、钱凤英1550元。审判员 彭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