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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伟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光,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门市蓬江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2015年6月9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雅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雅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光及其辩护人李雅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7日1时32分,被告人陈某光饮酒后驾驶轿车从江门市江海区往蓬江区天河东路行驶,当行驶至蓬江区跃进路体育场前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陈某光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84.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交通违法照片,被告人陈某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某光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陈某光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光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恩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桂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