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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林纯英、许建城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负责人张思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俊、王树,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纯英,女,被执行人许建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委托广东英纳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许建城所有的位于普宁市xxx房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权证x**号)及房内其他物品进行拍卖。2015年7月30日买受人陈锡豪以人民币3510462元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普宁市流沙新光路人民医院西侧1-2层房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权证第x**号)的查封,该房产及房内其他物品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锡豪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锡豪时起转移,房内其他物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陈锡豪。二、买受人陈锡豪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男审判员  马赐忠审判员  罗选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奕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