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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其发与胡立文、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发,胡立文,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90号原告:陈其发,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孝光,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立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杨燕,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胡立文之妻,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立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被告杨燕之夫。原告陈其发诉被告胡立文、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英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其发的委托代理人朱孝光、被告胡立文、被告杨燕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胡立文与被告杨燕系夫妻。2014年3月27日,被告胡立文通过吴林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便将因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元借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随要随还,月息2分。2014年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始终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4年3月27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借条一份、银行取款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0‰。被告胡立文、杨燕辩称,借款数额属实,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元。被告借款后,把款放到担保公司里,担保公司现在无钱偿还被告,被告也无钱偿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胡立文、杨燕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经审理查明:被告胡立文与被告杨燕系夫妻。2014年3月27日,被告胡立文通过吴林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便将5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胡立文,被告胡立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备注2分利息,半年一结。此后被告支付2000元给原告。2014年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始终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立文与被告杨燕系夫妻,其向原告借款时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有被告出具借条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支付的2000元应从利息中扣除二个月,故被告应按月利率20‰从2014年5月27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立文、杨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其发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0‰从2014年5月27日之借款付清之日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被告胡立文、杨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