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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隋锡明与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锡明,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隋锡明。被告: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世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英卿,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战,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锡明诉被告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锡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隋锡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隋锡明负担。审 判 长  张守玲审 判 员  孟 虎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