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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小萍与杨堆峰、杨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萍,杨堆峰,杨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萍,女,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堆峰,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省,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关于吴小萍与杨堆峰、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小萍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6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堆峰、杨省给付剩余案件款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堆峰、杨省应给付案件款1000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694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694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