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麻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芦桂英申请执行张福义、张红琦、张洪梅、张洪伟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桂英,张福义,张红琦,张洪梅,张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芦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福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琦,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洪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洪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芦桂英申请执行张福义、张红琦、张洪梅、张洪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15)麻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此案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