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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海与徐荣宝、许芹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徐荣宝,许芹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徐海。委托代理人邱建忠。被告徐荣宝。被告许芹芳(曾用名许琴芬)。委托代理人顾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诉被告徐荣宝、许芹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原告徐海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