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海与徐荣宝、许芹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徐荣宝,许芹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徐海。委托代理人邱建忠。被告徐荣宝。被告许芹芳(曾用名许琴芬)。委托代理人顾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诉被告徐荣宝、许芹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原告徐海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