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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樊清桥与成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樊清桥。被告成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高江涛,成安县公安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清桥诉被告成安县公安局对樊清桥作出的成公(成)行罚决字(2015)049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樊清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清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正确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清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马千海审判员:闫峰人民陪审员:王晓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