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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富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与殷德友、张玉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殷德友,张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国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殷德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玲,女,汉族。巴林左旗富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申请执行殷德友、张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红民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担保人张颖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康居家园某号房产予以查封。现该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担保人张颖提供担保的上述房屋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颖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康居家园某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